珠海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補助新政10-30萬~~
發布時間:2021-10-29 17:32:52 來源:珠海卓瑞科技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珠海市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政府(管委會)、鶴洲新區籌備組,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珠海市委辦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辦字〔2021〕33號),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珠海市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補助)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實施。如在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1年10月26日
珠海市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補助)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珠海市委辦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委辦字〔2021〕33號),推動我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促進民營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依據《珠海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珠府〔2018〕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補助資金指由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用于落實《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給予補助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是指經各級工信部門認定,具有市級及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工業設計中心資格的單位。
第四條 專項資金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主申報、政府決策、相關部門評審、社會公示、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補助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
(三)積極向我市中小微企業提供技術檢測、創業創新、市場管理咨詢、法律財稅、融資促進、創新帶動、工業設計等專業服務;
(四)經各級工信部門認定,具有市級及以上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工業設計中心資格;
(五)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記錄,未被相關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六條 資金補貼標準
(一)獎勵標準
對上年度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獎勵,上述獎勵資金不可疊加(即獲得市級資格資金支持后,再獲得省級資格,則只給予20萬元獎勵,以此類推)。
(二)獎勵資金用于支持單位提升軟硬件服務能力及開展公益性企業服務活動。
第三章 申請和撥付程序
第七條 獲取擬支持單位名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上年度各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文件,通過信用中國等平臺核實企業失信懲戒情況,確定擬獎勵的單位名單。
第八條 擬定獎勵方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擬獎勵企業名單,經集體研究審議,擬定資金安排方案并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 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收到市政府批復后,對擬獎勵的企業名單在局官方網站上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條 資金撥付。公示期滿后無異議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下達資金安排文件,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相關規定將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專項資金需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在收到專項資金后需在下一年度內使用完畢,使用方向為提升本單位中小企業服務軟硬件能力,開展公益性企業服務活動。并在資金使用完畢后一個月內報送資金具體支出情況及使用績效。
對存在不履行項目責任承諾書、合同義務、績效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撤銷其項目,停撥所有未撥款項,追回所有已撥資金,5年內停止其申報專項資金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違法違規信息。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應加強績效管理。項目資金的總體績效目標是加強各類中小企業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每年培育不少于20家國家級、省級、市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和工業設計中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加強對項目資金的跟蹤監控和后期管理并開展績效自評,發現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依法對本實施細則進行評估、調整。